可 燃 气 体 和 有 毒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器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以下简称报警器) 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 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 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 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 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 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