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气运行安全 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水电生字 [1977]第 113号)。 1.2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3 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5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与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 要求》(GB3836 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6 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7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的职 责。 1.8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 转移和终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