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 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 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 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 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 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 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 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