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下洞室开挖 1.1.说明 1.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支洞、 临时过坝交通洞、 导流洞洞身等 地下工程的开挖,只适用于钻爆法开挖,不适用于掘进机施工。 1.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全面掌握本合同工程地下洞室地质条件,按施工图纸、监理人指示 和本技术条款规定进行地下洞室的开挖施工。 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 洞线测量、 施工期排水、照明和通风、钻孔爆破、围岩监测、塌方处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 将开挖石渣运至指定地区堆存和废渣处理等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第 13.5款(3)项、第 30.2款(4)项和本技术条款的 1.10节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地下工程施工现场的粉尘、 噪声和有害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 以及定时定点进行相应的监测, 并及时向监理人报告监测数据。 工作场地内的有害成份 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