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 维护招标投 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 工招标评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评标, 采用综合评定法。 即:评 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工程质量的承诺以及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班子配备、工期、 报价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确定中标人。 综合评定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 15 分、商务标 85 分 两个部分组成,共计 100 分。 第四条 评标分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评审技术标, 在技术标评审结果出来后,再评审商务标。 第五条 评标程序。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三)初步评审; (四)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