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已于 2006 年 9 月 5 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 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 初次发证时间 发证机关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服务单位 其他信息 诚信考核完成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表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有下列档案材料的,由备案机关函请发证机关在□内打“√”并提供相应复印件 档案 材料 情况 注:1、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发证机关及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2 、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备案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3 、无单位的持证人员,不需要服务单位盖章。 服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意见 (盖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