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 7月 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 根据 1999 年 7月 12 日上 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00年 4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上海 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1 年 5月 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7 月 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 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0 年 4 月 10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 2001年 5 月 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