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 路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细 则 一、测量工作监理细则 1、施工放样前承包人应全面熟悉设计文件 ,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设计单位交给的导线点 ,水准点资料及其他桩志 , 承包人应对导线起讫点坐标、中线、水准点、纵横断面进行复测 ,并应在规定测量精度范围内。 2、路线中心桩直线段要 25M 设一个 ,曲线段要 10M 设一个 ,水准点 200~300M 设一个。 3、承包人在接受桩志和资料后 ,应立即组织力量在 14 天内完成所有的测量资料。 4、对原设计的原地面和工程数量如有异议 ,应直接递交一份表格 ,列出原始设计错误的桩号、范围、及工程数 量 ,供监理工程师复核与审批 ,并通报业主。 5、承包人应将因施工需要所增加的水准点 ,控制桩等报监理工程师复核审批。 6、监理人员在复核测量期间 ,承包人应提供测量仪器和测工。 7、承包人应注意保护各种标志免遭破坏 ,如遇破坏应及时恢复。 二、工程
道路工程 第一章 路基处理 一、项目设置 本章定额包括预压路基、强夯路基、掺砂石、抛石挤淤等项目。 共 21个项目, 53个子目。 二、项目设置的说明 1、堆载预压项目按 100KN/㎡以内和 150KN/㎡设置。 2、强夯路基中满夯和点夯均按 2000KN.m以内和 4000KN.m以内 设置。 3、掺石灰项目将人工( 10%)、推土机( 20%)和拌合机( 70%) 进行综合;掺水泥项目将消耗量的水泥含量调整为 5%。 4、机械翻晒项目定额单位改为 10m3。 5、掺砂石项目仅保留掺砂砾石。 6、抛石挤淤项目仅保留机械抛石。 7、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不再区分带门架与不带门架 ,定额按各 占 50%考虑。 8、振动砂石桩不再区分桩径,定额按各占 50%考虑。 9、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按 φ500以内和φ800以内综合设定。 其中 Φ500mm以内:按Φ300(10%)、Φ400(10%)、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