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1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 13-25、26、14-3、5、6、8、10、11條再研議 再研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13-25 條 (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 ) 三、 (二 )足以承載預期故障電流之大小與持續時 間。 四、非金屬導線管內中性線接地且具絕緣外皮之供 電電纜:符合前款規定之中性線接地且具絕緣 外皮之供電電纜,如裝設於非金屬導線管內, 與通訊電纜之間隔不予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SC 354D 增訂。 第 13-26 條 (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與非金屬供水 管及排水管 ) 供電及通訊之電纜或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 間之埋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經所有相關單位協議同意,供電電纜及導線 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得以相同深度埋設 在一起,且間隔不予限制。 二、如經所有相關單位協議同意,通訊電纜及導線 與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