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规范 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 、《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 规定》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代建制, 是指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社会专业 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 ,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 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 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 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二 )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