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 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 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 包括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 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 通过 招标的方式,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 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 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 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 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3号)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已于 2015年 5月 4日经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5年 7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 5月 7日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 )委托,由专 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