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 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 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 以本标准为基 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 浮动范围不超过 30%。凡有浮动的, 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 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 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 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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