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总局令【 2006】第 016 号 发布时间: 2006 年 08月 30日 状态: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6 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6年 6月 28日第 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税 务总局局长: 谢 旭 人 二○○六 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
1 / 4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已经 2006 年 6 月 28日第 2次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公平税负, 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办法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 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 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 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