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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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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 (以下简称定额核定) 工 作,统一定额核定方法、标准和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及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定额核定, 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 律、法规及本指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 期、一定经营范围的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或所得 额进行核定。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地区范围内 (包括番禺区、 花都区和 从化市、增城市,下同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双定户) 。对于经营规模较大, 达到各区(市) 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本指引。 个人承包承租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临时从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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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总局令【 2006】第 016 号 发布时间: 2006 年 08月 30日 状态: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6 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6年 6月 28日第 2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1月 1日起施行。 国家税 务总局局长: 谢 旭 人 二○○六 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 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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