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地面的垫层 4.0.1 地面的垫层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 现浇整体面层和以粘结剂或砂浆结合的块材面层,宜采用混 凝土垫层。 4.0.1.2 以砂或炉渣结合的块材面层, 宜采用碎石、矿渣、灰土或三合 土等垫层。 4.0.2 地面的垫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垫层最小厚度 表 4.0.2 垫层名称 材料强度等级或配合比 厚度(mm) 混凝土 大于等于 C10 60 四合土 1:1:6:12(水泥:石灰膏:砂:碎砖) 80 三合土 1:3:6(熟化石灰:砂:碎砖) 100 灰土 3:7或 2:8(熟化石灰:粘性土) 100 砂、炉渣、碎(卵)石 60 矿渣 80 注:1.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 50mm. 2.表中的熟化石灰可用煤粉灰、 电石渣等代替, 砂可用炉渣代替, 碎砖可用 碎石、矿渣、炉渣等代替。 4.0.3 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