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通用吊环和通用加强肘板 本标准是船舶产品及其它钢结构产品选择起重吊环的依据 1. 技术要求 1.1通用吊环和通用加强肘板的材料为船级社规定的“ A”级钢或“ 2C”船用钢; 1.2通用吊环切割后的切割断面应进行打磨光顺,且表面不允许有咬口,凹坑等不良现象; 1.3通用吊环的吊孔应磨光,孔的边缘应倒角,若有复板需开电焊坡口,焊接后,其焊缝应 打磨光顺; 1.4通用加强肘板的自由边应打磨光顺,若剪切肘板,边缘应修整; 1.5通用吊环在分段上设置时,原则上应考虑设置在船体结构或钢结构件的加强结构处; 1.6通用加强肘板使用后,原则上可以不拆除,保留在结构上。若需拆除时,则要拆除; 1.7每只通吊环仅可使用两次; 1.8通用吊环使用两次后, 可降一级使用 1—2次,例:B-40型吊环可降级为 B-30型吊环使 用。 1.9吊环使用两次和降级使用后,其吊环上两块复板留根( 20mm,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