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 国有、集体单位控技投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技资的建设工程,包括能源、交通、 水利、电力、电讯等专业工程和市外上述单位在我市技资的工程,均应按本办 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技标。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私人投资的工程,以及非国有、集体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由 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招标,也可委托招标投标。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 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有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