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 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 章《附录四》第 1 款。第二十四条 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 下列规定: (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南北向指正南 北向和南偏东(西) 45°以内(含 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 建筑高度的 1.0 倍。 2. 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 (西)偏南(北)45° 以内(不含 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7 倍。 ( 二)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 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 14m;山墙宽度大 于 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居住建筑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 两幢建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