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国地方铁路的运营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 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运营管理中业务和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铁路实际情况,参 考国家铁路有关统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正式运输营业的地方铁路及其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教育检查统计人员和有关职工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有关运营的统计项目和指标, 均采用18点结算制, 即昨日18点 零1分起至本18点止,为统计报告一日。 旬、月、季、年的报告期,由报告期前一日的18点零1分起,至报告期最末一 日的18点止。 第4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切实保证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同一切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第5条各种统计报表填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