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部分费用标准及砌石工程等概预算定额 (试行 )的通知 粤水建管〔 2009〕46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 厅直属、直管有 关单位: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试行 )》(粤水基 [2006]2 号)及其配套的一 系列定额,自 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地方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发 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实际应用的不断深入, 现行定额中部分项目的定额水平与实际应用产 生了一定差距,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根据国家和省的现行有关规定, 在深入调研及参照省 其他行业定额的基础上,现对以下费用标准和定额进行调整: 一、取消 “工程定额测定费 ”及“工程质量监督费 ”。 二、增列“第三方强制性检测费用 ”,费用标准按工程第一至第四部分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0.3% 计算,在 “独立费 ”中专项编列。 三、调整主要材料限价 名 称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