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照明改造灯具要求及注意事项 电厂照明改造灯具要求及注意事项: 1、首先电厂照明设计改造方案负责人要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包括线路设计, 敷设方式,灯具防护等级和防爆等级等。 2、户内、户外灯具必须做到防水、防尘、防震三大要求,制氢站、油泵房、蓄 电池室等需要防爆防腐的场所在达到防水、 防尘、防震三大要求的前提下, 还要 做到防腐、防爆或耐高温的标准。 电厂照明夜景图 3、必须选用技术和工艺成熟先进的灯具生产厂家,并经过多年连续运行实践证 明是成熟、安全、可靠的优质照明灯具。 4、灯具的维护也是重点之一,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应写明灯具的维护期限。 5、供应商购买的所有附件和设备,除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或法规的最新版本 和其修正本的要求外 ,还必须标有本厂商的品牌标签。 6、电厂照明设计改造应遵循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GB156 《标准电压》 GB1408 《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 1 / 14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 (试 行 )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 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 1980 年 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83 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在 此基础 上,我院于 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 行。各单 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 要补充之 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