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一条 目 的 本法律以防止道路上的危险, 谋求 交通安全 及畅通,防止道路交通引起的障碍为目的。 第二条 定义 一、本法律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1.道路 道路是指道路法 (1982 年法律第 180号)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道路, 道路运送法(1981 年法律第 183号)第二条第八项中规定的汽车道及供一般交通使用的其它场所。 2.人行道 人行道是指供行人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3.车行道 车行道是指供车辆通行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及路标来划分的道路部分。 3.2 干线车道 干线车道是指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法 ( 1957年法律第 7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 以下同〕及汽车专用道路 (道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用道路, 以下同)的干线车道 构成的车道。 3.3 自行车道 自行车道是指供自行车使用的,用路缘石或栅栏等构造物划分的车道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 例》颁布实施前,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 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罚款处罚标准,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警告、暂扣 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依法处罚。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除《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第九十八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规定的情形以外,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的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处二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 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对机动车驾驶人依照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