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保证人工鱼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达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 的建设要求,实现人工鱼礁建设目标,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人工鱼礁建设的内容、方法、技术要求。 1.3 本规程适用于在山东省管辖范围水域内进行的人工鱼礁建设。 1.4 本规程只对人工鱼礁区别于其它建设工程类别的地方作出规定。 本规程 未作规定的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1.5 本规程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7378-1998 海洋监测规范 GB 12763-91 海洋调查规范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668-2002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10-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