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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2
道路施工纠纷案件如何处理_大连建筑律师刘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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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_大连建筑律师刘政伟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 经济高速的发展, 道路工程建设是必不 可少的。道路伴同人类活动而产生, 又促进社会的进步道路工程 和发展,是历史文明的象征、科学进步的标志。接下来大连建筑 律师刘政伟将为您介绍关于道路施工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的相关 问题。 一、损害赔偿 1、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 损失。了解到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 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 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 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2、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 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了解到,一 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 但对于商标侵权案 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

大连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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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刘政伟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 针对“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这一问题,大连建筑工 程纠纷律师刘政伟给出如下解释: (一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承包 人。 (二 )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 1. 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 (1) 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 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 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 发包人列为被告, 合同承包人不列为 当事人。 (2) 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 人是被告 ;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 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 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 (三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 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起诉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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