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工程账务处理 代建工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就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按 “服务业 -代 理业”征收营业税,如不同时符合下述条件,应按照国税函 [1998]554 号的规定,受托方按 “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 1、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2、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单独收取代建手续费(或管理费) ;4、事先 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5、施工企业将建筑业发票全额开具给委托建房单位。 关于代建项目的核算问题,由于代建项目不属于 B 公司的资产而是 代管项目,核算也属于代为核算性质, 因此核算方法应征求委托方的 意见,按照委托方确认的方式核算。 同时在核算方式上必须满足税务 上的要求,由于了 B 公司不垫付资金,而且发生的发票都应 A 公司 的抬头,那么在设立业务流程上,所有工程资金支出,应走委托方的 帐;也可以受托方设立专户,委托方的拨款专款专用,受托方不能体 现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