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东店小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 害,防止事故的发生,把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教育教学秩 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学生能够健康、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 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 的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学 校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 1 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 报,向急救中心报告, 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 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