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DL/T5148—2001《水工建筑物水泥灌 浆施工技术规范》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 帷幕灌浆、水工隧洞灌浆以及 主体工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1)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在灌浆工程实施的 28d以前,根据设计文 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 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 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灌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2)灌浆试验结束后,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 监理部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1)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2)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灌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 3)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 有关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