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 1、关于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问题 鲁建标字 [2003]3 号文规定, 9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已于 2003年 4 月 1 日停止使用。但是,有个别 工程仍继续执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建设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现重申停止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 合定额》,其原有的配套政策废止,新的计价政策不能与之配套使用。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山东省建筑 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将不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登记备案。 2、关于定额人工单价的问题 鲁建标字 [2008]10 号文规定的 “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 ( 44元/ 工日)指山东省价目表中的省定额 “人工费”单价及“基价” 组成,是全省统一的计价价格,应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有关费用的基础。 该综合工日单价不得因合同约定等原因而调整。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仅作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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