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15 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 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 理配套管网建设,鼓励中西部地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而设立的专项 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地区,是指除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 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以外的其他 22个省 (自 治区、直辖市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做好城镇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