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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叉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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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叉车)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 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二、新增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 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 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 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 2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 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 ,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 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场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

视频监控系统查询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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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处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使用规定 为了更好的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保护广大师生的隐私权, 提高监控系统的有效利用率, 降低公共资源的损耗, 按照国家相关法 律规定,进一步规范视频监控录像的管理使用 审批流程,特制订如 下规定: 一、公安处视频监控系统旨在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及 生活秩序,有效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视频监控录像为专属内部 使用文件,任何人不得无故私自查询或下载。 二、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用途为校内发生刑事、 治安案件后的线 索排查及视频证据保全, 此工作由公安处治安科自主进行, 个别情况 下需被害人配合查询录像的,需经科长批准方可进行。 三、因当事人遗失、 遗落或保管不善等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物品遗 失或者属民事纠纷范畴的事件, 本视频监控系统无查询义务, 不提供 查询服务。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查询的,需通过主管副处长审批。 四、当事人受到不法侵权但本人无过错, 或者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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