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2010-2015 )》编制技术规则 (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2010-2015 )》(以下简称《规划》)的编 制工作,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设区市、县(市),以及农垦、森工系统《规划》的编制和修 订。 第三条 《规划》 由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编制。 第四条 编制《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 贯彻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 原则。 第五条 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设计资质。 第六条 《规划》 成果应当包括 《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