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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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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 —98 取水指标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 城市用水量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 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 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 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 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 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 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 2.2.3 -1 和表 2.2.3-2 中的指标。 表 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 (万 m3/(万人·d

_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_在杭州给水工程规划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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