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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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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根据公安 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保证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保证带领或督促其在三日内到当地 公安派出所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任人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 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保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公安派出所进行审验。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保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保证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 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保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 建立登记发证、

XX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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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公司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确保出租房屋生产、 经营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辖权限是指: (1)产权属分公司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 ( 2)产权共有或共同管理对外出租经营的房屋。 凡临时搭建的棚户房和危房等不具备安全使用的房屋严禁出租。 第三条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方 针,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 家安全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其出租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 明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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