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定城中村改造中,除安置房外,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不低于10%,优先用于公共租赁。若困难,至少需达5%并集中建设,其余由区政府三年内统筹补足。复建安置区需调研优化方案,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市场化运营或整租。
塔冢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 进一步 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 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 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 、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 拆迁前发布房屋拆 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 、被拆迁人应与 “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签订房屋拆 迁安置补偿协议; 3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 、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 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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