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 17号 《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业经 2010年 3月 22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年 5月 15日起施行。 市长 :张铁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加快电网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网,包括高低压变电所(站)、输电线路和配电网络。 第三条 朝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电网 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市、县 (市)区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 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用 事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