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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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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 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 2012年 9月 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2年 7月 2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 规范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实 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 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的资质管理工

2014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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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 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 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 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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