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施工监理工作细则 1 施工监理的工作依据 1.0.1 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和规范; 1.0.2 施工监理委托合同; 1.0.3 监理项目承包合同; 1.0.4 监理项目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修改文件; 1.0.5 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承包人之间信函、指令与会议纪要。 2 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 2.0.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向施工承包人发布开工令;按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向施工承包人发布停工令; 审查施工承包人的申请复工报告, 发布复工令。 2.0.2 签发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交底,及时反映对设计图纸文件 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工程有关各方协商有关工程问题和工程设计的一般变更。 组 织测量单位向施工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水准基点和三角网控制点的基本资料。 2.0.3 督促施工承包人执行工程承包合同,按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技术标准 及批准的设计文件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