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12.01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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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 "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的一 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审计人 "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业务和工程造价审计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 "是指除委托人、审计人以外与本审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 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 议定的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地方 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合同的书写、 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 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审计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包括工程造价审计的 资质证书及承担

新颁清单规范条件下工程造价审计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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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新特点及其相应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的新要求和新内容,并对工程造价审计应把握的重要环节进行了探讨,以期在新颁清单规范条件下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能够采取积极而有效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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