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 人发〔1997〕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 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 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 年 7月 22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9月 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 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生活环境, 适应公众游憩需要 ,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等法律 、 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 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