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 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 增强 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 (专项 )规划。市(区、县 )域城镇体系规划和 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 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 “预防为主、 防消 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规划 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
8.0.4 消防车通道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 160m。当建 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时,宜设置穿过建 筑物的消防车通道; 2、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4m,与建筑外墙宜大 于 5m; 石油化工区的生产工艺装置、储罐区等处的消防车通道宽度 不应小于 6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 小于 12m; 3、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应影响消防车的安全行驶、停靠、作业 等,举高消防车停留作业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4、消防车通道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12m×12m,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车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15m×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 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 18m×18m; 5、消防车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荷载, 具体荷载指标应满足能承受规划区域内配置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