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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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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建设部令第 131 号) 2005-03-07 05:26 作者: 来源: elady 《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于 2004年 7月 13日经建 设部第 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 二十日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 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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