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 2008 年 8月 21 日 ) (2008 年 8 月 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月 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 52 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等 148件市 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 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依据《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 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 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 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实施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 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 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1 .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 .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 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 .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 择应用,指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则、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 产业的发展。 1 .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则和环境保护规则指导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 业规则,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 鼓励进行区域性设 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 .5 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