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政维修处和中山市政维护处 ] 4 桥梁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桥梁应根据桥梁结构类型、规模进行外观普查及完 好状况评定。 4.1.2 城市桥梁外观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应由专职桥梁养护工 程技术人员或实践经验丰富的桥梁工程师负责, 并对每座桥梁制 定相应的普查及实施方案。 4.1.3 城市桥梁外观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宜根据桥梁养护需要 及相关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要求, 或结合桥梁结构检算、 荷载 实验安排进行,并提交相关报告。 4.1.4 对城市桥梁外观普查及完好状况评定中发现的难以判断 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 应提出做特殊检测的建议, 对损坏严重、 危及安全的城市桥梁提出限载以至暂时限制交通的建议。 [ 省建科院增加 ] 4.1.5 定期检查的时间。定期检查的时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新建城市桥梁交付使用 1 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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