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年 7月 3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号令公布 1998年 1月 17日第 46号令、 2004年 8月 4日第 99号令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 简称排水户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 (废 )水和雨水的管网、沟 渠、河道 (市区段 )、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 (废 )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一 )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 )排放水的水质资料; (三 )排放水的水量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23) 发布时间 : 2007-6-6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2号 颁布日期: 20061225 实施日期: 2007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2006年 12月 11日经建设部第 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3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防治城 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 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