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00 号 《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 ○ 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 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
*注:本篇法规已被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 14 件地方性法 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 2004 年 7 月 30 日 实施日期: 2004 年 7 月 30日)修正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3年 12 月 21 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5月 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2 年 9月 29 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 2002年 12月 1 日湖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 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