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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08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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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 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 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提 高办事效率, 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现将报省政府批准 “圈外”单独选址和 “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目录、 报省政府批准 “圈内”城镇分批次建设用 地报批资料目录、先行用地报批资料目录公示。 报省政府批准 “圈外”单独选址和 “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资料目录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 告及其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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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01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 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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