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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30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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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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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 2011 年 04 月 28 日 来源:互联网 【字体: 大 中 小】 一、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 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 设。 四、 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 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 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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