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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30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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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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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 文件 宣价费〔 2008 〕28 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 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 [2008]112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物价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建委 二 OO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物 价 局 财 政 局 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宣城市规 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 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我市城市(包括县城关镇,不包括乡、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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