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发布日期: 2008-09-11 (1995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 1 月 2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 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 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 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发布日期: 2008-09-11 (1995 年 1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3 年 1 月 2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 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 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 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