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历 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保证供水安全,优先保 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市、